联盟介绍

中国电子制造服务企业(Electronic Manufacturing Services,简称“EMS”)是指为电子制造行业下游品牌客户的电子部件或终端电子产品的加工生产,提供部分设计、代采、生产代工及物流服务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其核心制造工艺包含但不限于PCBA制程、PCBA后成品组装及测试环节制程。

中国是制造大国,并正在向制造强国迈进。在国家首推“工匠精神”的大背景下,中国电子制造服务企业联盟(简称“EMS联盟”)应运而生。EMS联盟是由励展博览集团发起筹组的、从事电子制造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新冠疫情时代背景下,许多产业遭受重创,然而危机中也不乏机遇。电子制造服务业抓住机会,紧跟行业动向,保持稳定增长,展现了本行业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为后疫情时期我国工业经济发展提供思路,贡献力量。展望未来,EMS联盟的成立为多方合作、信息交流、资源整合、驱动创新与共谋发展提供平台,有利于会员企业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定位的准确把握,推动产业加速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联盟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电子制造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联盟愿景:

聚集更多有志于提升中国电子制造服务水平与能力的产业同行,本着产业信息更加透明开放的宗旨,一同规范行业营商环境与行为,加强与国内外各级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为产业同行提供各类涉及供应链、培训、设备选型与 工厂升级改造等支持服务与咨询,并为下游各类海量的电子设计与品牌商 提供一个经联盟认证的合作伙伴可靠清单,从而推进整个电子制造服务产业朝着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电子制造服务企业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由从事电子制造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电子制造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联盟愿景: 

由励展博览集团发起筹组的电子制造服务企业行业联盟旨在聚集更多有志于提升中国电子制造服务水平与能力的产业同行,本着产业信息更加透明开放的宗旨,一同规范行业营商环境与行为,加强与国内外各级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为产业同行提供各类涉及供应链、培训、设备选型与工厂升级改造等支持服务与咨询,并为下游各类海量的电子设计与品牌商提供一个经联盟认证的合作伙伴可靠清单,从而推进整个电子制造服务产业朝着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五条 联盟职责

第一部分:商业拓展

(一)通过同行企业的整合梳理,为下游市场客户提供详细且可靠的本行业企业名单与企业信息,促进下游市场客户与行业内企业更广泛深度

的商业合作。

(二)通过同行企业的集中整合,促进本联盟与下游应用市场联盟的互动交流、信息分享与互惠合作。

(三)通过联盟所打造的行业专业展会,为会员企业提供对接下游应用市场的知名企业、新进企业和创客企业的商贸交流平台。

(四)通过联盟与海外相关行业机构、政府部门的对接和互动,为企业带来获取海外订单和海外市场考察的机会。

第二部分:供应链整合

通过行业间企业之间的协调整合,为同行企业提供更为详实的上游供应商供应数据,并促进行业企业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沟通交流和集中采购。

第三部分:行业协调

作为同行业的企业间志同道合的联合体,制定与实施行业规范与各类标准,协调行业内企业间的经营行为;并实现行业间横向的沟通交流,为同行业企业间的业务配合创造合作条件。

第四部分:监督与评级

(一)针对本行业各企业间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严格监督与评级。

(二)监督同行企业间的竞争手段和经营作风,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部分:政府沟通

(一)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重要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二)为企业的投资建厂对接政府优惠政策的支持,并为企业提供各地政府不同优惠政策的汇总和分析服务。

第六部分:教育培训与行业咨询

(一)根据区域特点,为各区域同行企业提供工程师培训与实机演练;与上游高校联动,促进学校与企业间的协调配合,协助企业获得更好的行业人才。

(二)为行业企业提供各类行业政策及技术咨询。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企业性质属于电子制造服务行业;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会员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联盟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联盟活动、接受本联盟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联盟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具体会费标准参见第十一条;

(四)维护本联盟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联盟成立第一年将不收取联盟会费,联盟会费标准将在联盟成立第二年后通过召开会员大会共同商讨表决。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由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数量少于 100 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 1/3。】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 4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联盟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联盟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2 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 2/3 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会员代表的 2/3 以上(不含 2/3)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通过。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组成,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单位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 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联盟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联盟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联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联盟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联盟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决定本联盟除秘书处外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除秘书处外的本联盟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单位;

(九)制订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单位代表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会成员公告。理事会会议由联盟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1/3 以上理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数在 50 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成员中选举常务理事单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数为理事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每届任期 2 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应当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其中,会长、副会长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联盟任职。

其中,理事单位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工商局合法注册备案;

(三)无不良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长设在励展博览集团,秘书长的聘用将由励展博览集团负责。秘书长可专职可兼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副秘书长及其它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名除秘书处外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提名除秘书处外的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生产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不含 2/3)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不含 2/3)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04 月 22 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