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联盟由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数量少于 100 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 1/3。】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 4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联盟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联盟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2 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 2/3 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会员代表的 2/3 以上(不含 2/3)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通过。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组成,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单位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 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联盟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联盟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联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联盟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联盟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决定本联盟除秘书处外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除秘书处外的本联盟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单位;
(九)制订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单位代表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会成员公告。理事会会议由联盟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1/3 以上理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